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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2014年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
成经信办〔2014〕121号
各区(市)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成委发[2013]11号)、市政府《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成府发[2013]18号)精神,深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,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,参照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《关于印发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企[2014]38号)规定,现就2014年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
经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机构。
二、补助方式、内容
(一)提升服务能力补助。
提升服务能力补助是运营机构在2013年期间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的支出补助,主要包括运营机构购置的仪器、设备、软件费用;服务场地的建设费用;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支出补助。
(二)服务成本补助。
服务成本补助是运营机构在2013年期间服务中小企业的服务成本支出补助,主要包括场地的租用、使用费用;仪器、设备、软件、网络的租赁、使用费用;职工的工资;宣传费用;水电费用(基地代企业交纳费用除外);设备维护、维修费用等支出补助。
运营机构可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。
三、补助条件、额度
(一)提升服务能力补助,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(含)以上,补助金额不超过支出总额的30%给予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(二)服务成本补助,支出总额要求50万元(含)以上,补助金额不超过支出总额的40%给予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一个运营机构同时申报两种补助方式时,两种补助方式同时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。
四、申报资料
运营机构进行申报需要上报如下资料:
(一)《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(服务体系项目)》(附件1);
(二)《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(服务体系平台项目)》(平台运营机构填写,附件2);
(三)《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(服务体系基地项目)》(基地运营机构填写,附件3);
(四)《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(服务体系项目)申报汇总表》(附件4);
(五)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(附件5);
(六)税务部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职工工资支出相关凭证(申请服务成本补助上报);
(七)运营机构财务三表(单位盖章、财务人员签字);
(八)附件资料
1. 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;
2. 真实性声明(附件6)。
五、其他事项
享受过2013年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的运营机构,不能再申请2014年成都市中小(微型)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项目提升服务能力补助。
六、申报程序
(一)运营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(市)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局提出申请,经初审合格核后,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。
(二)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将组织审计机构对实际支出进行专项审计,并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。
七、上报时间
请各区(市)县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纸质资料及电子版上报市经信委、市财政局。纸质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(胶装),一式3份,统一交市经信委企业处。
八、联系方式
(一)市经信委企业处
联系人:杨文川、朱春霖、李勇,联系电话:61881606、61888769、61881604;
(二)市财政局企业处
联系人:王平,联系电话:61882557。